2005年9月20日 星期二

[GAS] 同志空間十年回顧

◎高穎超


1101同玩_04同志的公共空間形成不易,需要歷史、社會、文化與政治等因素結合,才能催生同志在公共空間群聚活動的空間共識及集體認同。知名的台北新公園(現已改名為二二八紀念公園)、高雄愛河、各縣市的中正或中山公園,到近年來同志大遊行時街頭的彩虹身影,皆為如此。

從城市公共空間的觀點來看,「日據時代建立了(新)公園,是『殖民城市的一個紀念性公園』。到了光復以後,變成一個威權城市裡神聖中心區的縫隙。」[1] 由於都市中心區的轉移,同志才得以在被遺忘的公共空間中聚集、部份現身,但以族群認同為名的公園神聖化,以及在特定時空中重大刑案未破時中產階級的治安期望之下,公共空間的「淨化」掃蕩,公權力最容易利用臨檢、宵禁等手段將同志、青少年、婦女等弱勢族群驅離都市(尤其是夜晚)的「公共」(成年、男性的)空間。

民國八六年七月三十日深夜,四、五十位成年公民在台大醫院外的常德街,被集體臨檢。有人的出示證件但拿不回來,有些人則遭受非法拘留於警局、夜間偵訊、強迫拍照存證,並威脅通知家人。台北市中正一分局的臨檢理由是:「常德街一帶發生竊案」「有人在新公園酗酒」「喧嘩的人群妨礙附近住家安寧」。[2] 警方的過當臨檢,令成年男同志感嘆沒有夜行權,被貶為二等公民。事件史稱「常德街事件」。

無獨有偶,民國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晚間的高雄愛河畔,高雄實驗樂團門前階梯聊天的兩位同志,遭到警方強行帶回警局,屢遭警方以謾罵譏諷的口吻羞辱,壓完指紋之後強行拍照。並以警方有二十四小時拘留權恐嚇當事人,且惡意對其家人曝光同志身份。

事實上,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民國九二年)公佈之前,警方執行臨檢並無法律依據。當時警方聲稱援用的「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只有「描述性」臨檢,並非詳細規範臨檢程序的「授權性法律」。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現行犯之外,逮捕拘禁原則上應出示押票、拘票或搜索狀,而開立的職權在法院或檢察官,而非警察的一句話:「我要臨檢。」 [3]

王蘋(性別人權協會)指出,「臨檢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意義,騷擾的成份更大。」新公園、建成公園,台北的corners酒吧(年)、高雄的speed pub(民國九三)、解放生活館(民國九四)等同志消費空間,是檯面上數得出來因每週數次的惡意臨檢而被迫關閉的場所,其他城市的無名空間則難以估計。「警方借『臨檢』之名,對男同志的騷擾行動是歧視。媒體藉『新聞自由』之名,至女、男同性戀酒吧進行偷窺式報導的騷擾也是歧視。」[4] 警方不僅未在同志空間遭到惡意潑漆、噴字、丟雞蛋與砸磚破窗時,挺身盡到人民保母之責,反而成為擾民、掃除異己的打手。南部也傳出官員公開在廣播節目中宣佈「淨化男同志出沒的空間,直到沒有同性戀聚集為止。」 [5]

即使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施行之後,同志空間也並未受到保障。以去年(民國九三年)一月十七日的農安街轟啪事件為例,若先將藥物使用與人身自由的爭議擱置,於該事件中警方無搜索狀便強行進入第三人不可任意出入的民宅搜索,疑將公權力淨化的範圍,從公共空間越界擴及私人空間。同時,警方於盤查前後禁止同志穿衣、聯絡律師到場,並喝令全場同志只著內褲、抱頭蹲好,在寒冷的小年夜,等待媒體們到場拍攝採訪結束後才得以放行。同志空間治理已經越出治安政策之範圍,而成為公權力、媒體共生結構中,盤根錯節的利害關係下之犧牲品。

同志空間使用權的爭奪,不僅在個人生活據點的層次,更上升到歷史記憶與文化重構。

民國八四年,台北市長陳水扁為實現「市民主義」政見,委託空間規劃者對博愛特區進行改造。「同志空間行動陣線」(簡稱第一次同陣)適時介入,挑明了市府此舉為抹滅同志在新公園活動的事實,要求保存新公園象徵同志歷史的集體記憶和公共空間。在兩個月的持續行動中,同陣以「同志票選十大夢中情人」、「彩虹情人週」、「老同志口述歷史」等活動,深化動員、成功的集體現身,且在媒體上以歡樂代替悲情,讓異性戀社會不得不看見同性戀的情慾主體性。在此行動中,不僅創作出日後許多同運的行動劇碼(repertoire),且搶回了同志空間的使用與歷史詮釋權。 [6]
隨著台灣解嚴後進步、自由的社會風氣開放,以及同志運動及性別教育等社會各界努力,創造同志空間的動力不只來自體制外的民間,也在政府預算中獲得微弱的能見度。民國八九年由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長林正修推動、撥款,同志團體以台大城鄉基金會名義承辦的「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舉辦至今(民國九四年)已有六屆。每年以不同區位(華納威秀、台大體育場、西門町廣場、紅樓廣場等)的園遊會、國際論壇、同志運動會、同志情歌情人票選等方式,成為近年來台北街頭的新地景。

然而,逐年由一百萬縮水成七十萬的活動經費 [7] ,以及民政局長換人之後市府官員支持與否曖昧不明的態度,令同志感到灰心。市議員王世堅、李慶元於審查民政局預算時,發言表示第四屆同玩節的大遊行「極盡惡心之能事」、「教壞囡仔大小」、「傷風敗俗到極點」、「99.9%的絕大多數都是異性戀, 這些極少中的極少數,汙染了多數的空間」,「同性戀是像戀獸癖一樣可以治癒的偏差行為」、「禁止校園成立同志社團」。 [8]

由於政治機會氣氛不佳,民政局官員甚至要求主辦單位於第五屆活動中「低調行事」,以及考量「公民運動」不可或缺的抗議、監督政府性質。因此,原先與第四屆同玩節(民國九二年)一同合辦的「第一屆同志大遊行」,經由同志團體聯盟討論之後,決定第二屆(民國九三年)由民間自行籌辦,讓「喚起公民意識:異議公民‧彩虹城市‧花樣主體‧同治國家」的訴求喊的更無顧慮。從象徵國族與威權,以及學運堡壘的中正紀念堂出發,行經總統府凱達格蘭大道、新公園、常德街、AG健身院舊址、中山堂,終點為西門町紅樓,串連起台灣同志記憶與民主運動的雙重軌跡。

馬英九市長(民國九二年)於第一屆遊行結束時,表示「臺北市作為一個國際級的都市,應該對於不同族群與文化的個體予以尊重,同性戀社群存在並受到尊重是一個都市豐富及多樣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9] 的話還盈猶在耳;少量同志預算的政績,也讓市長在國際場合得以跟柏林市長渥瑞特(Klaus Wowereit,公開出櫃的男同志)交談,成為突破中共打壓、完成首都外交的大功臣。[10] ——無論是個人漫遊、抑或集體攻陷,台灣酷兒積極佔領都市空間的游擊戰,從屬於夜晚的公園延伸到燦爛耀眼的白天市中心,改寫了空間中原屬族群的組成,也讓都市空間利用獲得新的詮釋。

最後要問的是:台灣有同志空間政策嗎?如果從同志主體思考,可悲的是:有時候政府「看不見同志」比「看見同志」還令人感到舒服。

如果治安計畫、惡意臨檢、不當搜索、都市計畫、刪減預算中,特地將同志當作都市邊緣族群而濫加驅趕、剷除,那麼披上隱身斗篷的同志或許比較好過。唯有在政策中,正視、理解並尊重同志存在於都市已久的歷史事實,並積極悅納、邀請參與空間規劃,如馬市長所謂國際級的都市才可能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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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夏鑄九,發言於「誰的治安?誰的人權?——從常德街臨檢事件看同志人權」座談會。整理收錄於1997.10,〈解嚴十年,台北市開始戒嚴?——常德街事件特別報導〉。熱愛雜誌9:28-37。

[2] 聯合報,1997.8.9、8.10第六版。

[3] 薛欽峰(律師),發言於「誰的治安?誰的人權?——從常德街臨檢事件看同志人權」座談會。整理收錄於1997.10,〈解嚴十年,台北市開始戒嚴?——常德街事件特別報導〉。熱愛雜誌9:28-37。

[4] 王蘋發言於1998.9.10「同志法律人權座談會:紀念常德街警察逮捕事件一週年整理」。收錄於魚龍整理,1998.10,熱愛15:162-163。

[5] 喀飛發言於1998.9.10「同志法律人權座談會:紀念常德街警察逮捕事件一週年整理」。收錄於魚龍整理,1998.10,熱愛15:162-163。

[6] 小毛,2002,〈慾望〉。《揚起彩虹旗》,台北:心靈工坊,頁43-49。喀飛,2002,〈同志運動的撒種工作〉。《揚起彩虹旗》,台北:心靈工坊,頁50-59。謝佩娟,1999,《台北新公園同志運動:情慾主體的社會實踐》。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7] 這個數字在總預算書中,不過是少到不行的零頭尾數。

[8] 李光儀,2004.12.16,〈同志公民運動預算70萬 差點被刪〉。《聯合報》B2版。

[9]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台灣同志遊行

[10] 鄭學庸,2004.9.20,〈馬英九靠同志 敲開柏林大門〉,《自由時報》。

本文為「性別與空間研究室十週年」而寫
十週年研討會,時間:2005.10.15(六),地點:台大工綜館二樓國際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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