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跨領域小組研修工作計畫」議題工作圈性別平等教育及人權教育議題諮詢會
2015年10月31日
高穎超(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發言稿
第一次發言
- 本人詳細閱讀過本會議附件一「性平議題實質內涵研修說明表」及附件二。我認為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工作圈的回應大致上多能積極回應公聽會上收集到的主要訴求,並堅守「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等規範的立場,社會公眾應給予肯定。
- 性別平等教育的第二學習主題「性別角色與刻板印象的突破」太過簡潔,而忽略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中明白規範「性別歧視的消除」。本人同意原「性別偏見與性別歧視之突破」中,動詞「突破」在此並不恰當。因此,應該依循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範,將本學習主題修正為「性別角色的突破與性別歧視的消除」。在學習主題明確提出「消除性別歧視」是至關重要且符合法律的。
-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中明確提出「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不應受到差別待遇之精神,已落實在本課綱第一學習主題「多元性別差異的尊重」,此點相當符合國際共識。
- 例如,今年10月28日至30日「國際同志聯合會 」(ILGA,International Gay, Lesbian, Bisexual, Transgender and Intersex Association,後稱ILGA)亞洲分會(ILGA-Asia 2015)國際研討會中,來自亞洲超過30個國家、共300個代表所共同使用的縮寫專有名詞SOGIE(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Gender Expression),便旨在呈現性/別的多樣性。在SOGIE的中文翻譯還未有確定共識前,本人認為「多元性別」是恰當、深刻,且符合主流研究發展與學界共識,及常民知識理解範圍的用詞。
- 假若「多元性別」未能獲得大多數出席者或社會公眾之接受或理解時,那麼便應該在學習主題名列多元性別的內涵,亦即將第一學習主題訂為「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差異的尊重」。待社會公眾接受性/別有如此多樣化的內涵後,再使用較簡潔的「多元性別」一詞推進觀念。
第二次發言
- 為回應在場部分家長團體代表批評性別相關概念並未明確定義,會造成混淆及家長恐慌,本人提醒,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便有將「性別平等教育、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性罷凌、性別認同,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罷凌事件」等名詞做出明確的定義。引述如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關於「歧視」之定義,雖不見於本次性別平等教育領綱中,但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歧視是指「輕視,以不公平的態度相待」 ,「性別歧視」是指「在觀念、行為或制度上對於各種性別種種不平等的對待方式」。
- 既然社會大眾對這些名詞仍有疑義,是否可以比照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的第五部分,在本領綱的最後設置「主要內容」說明,以進一步呈現核心內涵、學習目標、學習主題(概念),與學習內容說明,以正視聽?(參考資料:http://teach.eje.edu.tw/9CC/discuss/discuss4.php)
- 回應會中部分委員引用某些看似科學的數據,指稱太早教導學童同志教育,會造成孩子性別認同混淆,而且同性戀是可以改變、矯治的,本人以研究成果澄清:
- 以「同性密友期」作為理論基礎,並斷言同性戀兒童及青少年可以經由諮商輔導矯治成異性戀,已被本人與同僚的研究踢爆為假知識。「同性密友期」一詞及其相關同性戀可矯治的觀念,是台灣學者假借西方理論家Erickson的階段論,無中生有發明出來的名詞。建議與會同仁勿再沿用錯誤知識,誤導後代學童。詳見拙文〈 拒絕「同性密友期」偽科學 支持「同志教育」進校園 〉,http://hotline.org.tw/news/229。
- 會中有代表宣稱:太早教導學童多元性別教育會造成學童認同混淆,18歲之前只能教導「正確」(亦即異性戀中心)的觀念。此論點,已被近五年多的人類發展教科書認為是阻礙學童人格與性向發展的錯誤知識。
例如在國際(包括台灣)廣為使用的《人類發展》教科書的第11版中(Papalia, Diane, Sally Olds and Ruth Feldman. 2009. Human Development. New York: McGraw-Hill),便已將性、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放進每一個發展階段,從幼年、兒童到成人老年期皆然。該書並指出性、性別、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對學童人格、性向與社會關係發展的重要性。中文文獻請參考: - 帕帕拉、奧爾茲及費爾德曼,張慧芝譯。2011。人類發展:成人心理學。台北:科技圖書。
- Papalia, Wendkos and Ruth Duskin Feldma。2011。人類發展:兒童心理學。台北:科技圖書。
- 關於以上兩本書中「多元性別」章節的精華,可參考本人譯介的拙作:高穎超。2012。從心理學教科書《人類發展》看見同志生命的多樣性。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56:84–97。
- 另請教主席,為讓未來教師教導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時,能有一以貫之的主題與全面的核心概念框架,是否可請教育部或國教院,在「性別平等教育」領綱定稿後上網供全體公民與教師周知,以收普及推廣之效?
- 既然性平課綱已經融入其他領域課綱,並召開過第一波公聽會,那麼我們今天開會討論性平課綱確定後的結果,將如何影響各領域的課綱?
- 「性解放」一詞常被誤用,很遺憾地,在本次會議中仍聽見與會代表錯誤地使用該名詞。根據性解放理論代表學者何春蕤教授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三期的文章,她主張:
- 當性議題浮現時,多元文化理念之下的性教育實踐至少必須包含各種不同研究取向、不同流派、甚至互相衝突的價值觀與學說;在政治光譜上至少做到傳統保守派、自由開明派、前瞻激進派等各派觀點多元並陳,在言談中列舉討論各派如何看待該議題(例如婚前性行為、性騷擾、同性戀、代理孕母、性工作等等),而非假定只有一種中立客觀的「正確」性觀念或正確性教育。(出處:何春蕤(1998)。〈性/別教育中之偏見:性教育的動力學〉。《兩性平等教育季刊》,3:68–73。)
- 換句話說,性解放學者主張的性教育原本就包含傳統保守派的性教育!部分代表指稱性別平等教育會排除傳統婚家價值,不是事實。但是,性教育不只能只有傳統保守這一派,而應包含自由派與激進派等多元觀點,教師應充分提供各項資源與知識,讓學子能自行思考、判斷與相互辯證。本人呼籲,從今天會議後,身為教育專業人士應避免誤用「性解放」一詞,以免傳播錯誤知識、造成社會不必要的恐慌,製造無中生有的社會問題與社會對立。
性別平等教育領綱諮詢會議,於國教院台北院區召開。會前樓下有性別與人權團體聲援性別平等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