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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6日 星期日

【活動】上帝的同志計畫巡迴演講:新眼光看聖經、教會與同志婚姻

以下文字與圖片,轉自「應許者基督徒行動聯盟」網頁。歡迎各地朋友踴躍參加。


"應許者基督徒行動聯盟"對於台灣與華人教會界近日有關多元成家、同志婚姻等的爭論感到憂心,因為許多汙名化、刻版印象、貶低人的話語竟從基督教會的神職人員口中說出。這種仇視態度與反對行動已造成同志對基督信仰與教會極大的反感,教會領袖與基督徒竟不知如此做等於關閉對同志傳福音的門,言論和作為完全沒有基督耶穌的生命見證。

因此我們決定在2013年台灣同志遊行前後舉行"上帝的同志計畫"巡迴演講,要讓社會和同志族群知道,不是所有基督教會和基督徒都反對同志,有愈來愈多性別友善的神職人員與神學學者正在發聲。甚至,有許多同志基督徒站出來帶動教會界的改革,結合自己的同志身份與基督信仰,活出耶穌所教導那"愛上帝、愛人如己"的大誡命。誠摯邀請您前來參與! 

誠摯邀請您前來參與! 
詳細訊息請見活動網頁: http://www.promise-giver.org/godplanspeech.html

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烏干達的反同性戀運動

今天在Current tv channel看到紀錄片節目Vanguard: the Missionaries of Hate
講的是非洲烏干達的反同性戀立法運動,真的非常駭人聽聞。

背景:
烏干達是非洲中部的國家,黑人比例極高。有一個議員,提出反同性戀法案,透過煽動教會與反美的力量,要讓法案通過。
他們怎麼做呢?

招式一、法案中規定,同性戀應該被終生監禁,或是處以死刑。該法案同時獲得穆斯林跟基督教的支持。

招式二、在(黑人)教會裡,透過牧師宣傳同性戀是罪惡的信息。而且,還在教會活動中播放「同性戀做愛A片」。
牧師不斷強調,同性戀就是吃大便!因為男男肛交,把陰莖插入大便的地方,你再舔他,就是吃大便(poo poo 不絕於耳..)
牧師誇張的肢體表演著,同性戀如何把手伸進肛門裡拳交,足足有2/3手臂深。台下的男女老少張大嘴巴驚恐的表情,有的人摀著耳朵不敢聽下去。牧師強調,同性戀就是病!

招式三、邀請來自美國的「白人專家」(通常是極右翼基本教義派的教會牧師)來烏干達演講,
宣揚同性戀被矯治的成功案例,而同時,他們的書也在教會書店登上銷售排行榜前幾名。

招式四、把同性戀跟反美情結聯結在一起。
最近美國民主黨政府,歐巴馬跟希拉蕊都公開發表支持同性戀的言論,並且要求烏干達改善同性戀處境,否則將減少援助。而烏干達教會的牧師說:這是美國政府,要我們在Aid或Anal sex中做出選擇。我們要拒絕歐巴馬,歐巴馬退散(OBAMA, Back off)!我們不要讓美國人來教我們吃大便!(同時播放第二點的影片)我們不要我們的孩子生病!

紀錄片鏡頭訪問了恐同跟鞏同的兩派意見。
恐同的說:同性戀,應該吊死他們! 記者問:「如果是你的女兒呢?」受訪者回答:「同性戀就是錯的,即使是我女的想做同性戀,她也應該接受懲罰。」

鞏同的說:在烏干達,我會說,出櫃就等於是自殺。
紀錄片工作者到了同志聚集的酒吧,受訪者還是無奈的說:這只是對同性戀友善的地方,不是Gay bar... you know.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質疑信仰才更理解信仰:「為巴比祈禱」中母親與愛的力量

(原名:看電影、學性別:「為巴比祈禱」特映會,刊載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輔導群編(2010)性/別SNG:性別平等教育菁華實錄彙編。在淚水中前進:信仰與民俗中的性別教育,頁95-102。】


主持│呂明蓁
與談│謝國清、陳媽媽、殷童娟、王顥中、胡敏華、曾宗盛、蕭昭君
紀錄◎高穎超、蔡宏富

→ 現場:2010.03.26,「為巴比祈禱」電影特映會。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至善樓B1國際會議廳。


§ 「為巴比祈禱」電影簡介
美國│2009│電視電影│DVD│彩色│88min


★美國金球獎、艾美獎、美國演員工會獎、螢幕演員公會獎、金衛星獎多重獎項入圍


【真人真事改編】接受自己的兒子,竟成為她人生最艱難的挑戰


在眾人眼中幸福美滿的家庭,巴比是最受寵愛的兒子,他擁有著全家人的愛與期待,但這一切在他向家人坦承自己是同性戀後就改變了。巴比的母親瑪麗葛瑞斯是虔誠的教徒,她認為巴比只是生病,同性戀是可以被治好的;她也深信同性戀是絕不被容許的,於是透過各種管道,想盡辦法要「拯救」巴比。


身陷在教會、家庭及同儕壓力下的巴比,最後選擇了用死亡作為對母親的抗議,結束生命作為最後的妥協。而當巴比死後,他的母親才終於了解巴比當初想傳達給她的心情,懊悔與淚水也喚不回逝去的生命。


瑪麗開始接觸與她類似的個案家庭,並接受各方的建言與不同的觀念。為了巴比,她決定帶著全家投入同志運動,希望藉由巴比的犧牲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家庭。瑪麗的挺身而出,為許多家庭與同志青少年發聲,她希望巴比的死亡不是悲劇,而是每個家庭幸福的延續。瑪麗葛瑞斯為同志人權所作的努力,讓她成為當代最有名的人權鬥士之一。
(參考本片部落格:http://gaymovie.pixnet.net/blog



§ 特映會紀錄

當您大聲祈禱時,不要忘記
孩子正在聆聽
~瑪麗葛瑞斯,《為巴比祈禱》

在淚水中前進:信仰與民俗中的性別教育

【本文原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輔導群編(2010)性/別SNG:性別平等教育菁華實錄彙編。在淚水中前進:信仰與民俗中的性別教育,頁72-83。】


主持│蕭昭君
與談│李玉珍、張懋禛、鄒逸蘭、楊惠南
紀錄◎高穎超、蔡宏富

→ 現場:2010.03.26,「信仰與民俗中的性別教育」圓桌論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行政大樓6樓A605。

信仰不只是生命教育,竟也充滿性別(反)教育?
宗教經典不是勸人為善的真理律典,怎會有歧視與偏見?
為何傳統習俗帶來的壓抑會逼得人落淚,淚水又如何帶來力量?



圖1:跨宗教的性別教育前輩,同場剖析信仰與民俗中的性別議題。

※ 緣起



在這場圓桌論壇之前,性平輔導群自2007年12月起,總計已舉辦10梯次的性平種子教師或輔導團三階研習。在研習中透過讀書會、講座、活動等形式進行知識傳遞與情意轉化,然而,這兩年多陪伴全國基層老師的工作經驗總讓我們感覺,我們欲深耕的社會土壤存在一層文化基底,是性別養分難以滲入、遑論翻掘的「不透水層」──信仰與習俗。為回應此需求,並開啟下一波結構性的性別教育革新,這場「穿越生死的性別:信仰與民俗中的性別教育」圓桌論壇,在2010年敲出了一聲響亮的春雷。

非常難得地,本論壇邀來深具批判意識與實踐經驗的信仰前輩,範圍橫跨佛教、民間信仰(李玉珍教授)、基督教(張懋禛牧師)、天主教(鄒逸蘭修女)與宗教哲學(楊惠南教授),並由於彰化斗山祠蕭家宗族中成功爭取擔任史上第一位女主祭的蕭昭君教授主持,深具繼往開來的意義。與會者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長室旁的會議室擠滿還加椅子的出席率,更顯示本場論壇深受重視程度。

主持人蕭昭君教授(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課程設計與潛能開發學系)用兩個教學故事開場,引導聽眾聚焦到宗教中的性別差別待遇如何影響學生,並促進教師自身的反思。其一,某大四生原畢業後經過實習便可當老師,但卻突然休學!經過導師努力聯絡,又拜託蕭老師來勸說,才發現他休學原因是這個孩子要出家。跟同學懇談後,才知道他是家中的獨子,有傳宗接代的壓力,但因為他是男同志,所以才以出家作為逃避異性戀家庭體制的一個出口。其二,一個有基督教信仰的男同志學生,靠著不斷的禱告、懺悔希望自己能夠改變性取向,卻仍然無法在自己的信仰中找到出路。蕭老師說,她從這兩個實際的例子開始反省自己能為這些學生做什麼。「我最糟的建議,大概就是叫他們換一個神吧!」她半開玩笑卻也無奈地說。

2010年7月25日 星期日

「反校園霸凌,究竟要不要提同志?」成為美國爭議新聞

今天上課第一天,在研究室寫稿到十一點才回宿舍。

一邊洗碗,一邊聽CNN帥哥主播Anderson Cooper的AC360節目,
竟然在討論「性別霸凌」事件!我很快的紀錄下要點,希望有空把詳細文章寫出來:



一、美國已經有超過三個學生因為性別霸凌而自殺,其中包括被罵gay跟在臉書上被網路霸凌。

二、GLSEN(女男同志與異性戀教育網絡)推動安全校園法案,希望促成反霸凌教育,並進行通報。

三、美國基督教團體「聚焦家庭」指控同志團體推這個法案有政治企圖,是要用「反霸凌」之名,進入校園推動同志婚姻,並推銷課程和書籍。(理由很似曾相識,有沒有感覺?)

四、GLSEN根據他們2007針對六千多所學校進行的調查資料,有重要的結論刊載在「預防研究者」期刊九月份中。該期期刊以學校連結性為主題,對台灣也非常有參考價值:

(一)因為個人的性傾向與性別傳達而在學校中成為被害者,與較低的學校連結性(school connectedness)有直接相關。但同時,若提供制度性的支持則與增加連結性有直接相關。

(二)若學校有支持性的教職員工,建立廣泛包容性的反霸凌政策,其中包括基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表達方式的保障,則與較強的學校連結直接相關。

(三)學生若參與學校裡的同志友善社團(註:異性戀也能參加,不限於女男同志、雙性戀、跨性別),則與較強的學校連結性直接相關。

(四)具有支持性的教職員工和同志友善社團,則有助於學生參與同志友善社團,也因此增加了學校連結性。

五、基督教「聚焦家庭」的代表(左)一直想表現的也重視反霸凌,她舉的例子是難道一個孩子戴眼鏡被霸凌,我們不需要重視嗎?迴避談同志。Anderson在請她跟GLSEN的執行長Eliza Byard(中)各自申論過後,反過來追問這個基督教團體的代表,如果我們只談因為種族、宗教、階級等因素所引發的霸凌,你贊成嗎?她表示贊成。

不等她申論,Anderson就轉過來問代表客觀中立的學者意見:「我們可以談霸凌,不談性傾向嗎?」

這位學者是Rosalind Wiseman(右),去年剛出一本書「Queen Bees and Wannabes: Helping Your Daughter Survive Cliques, Gossip, Boyfriends, and the New Realities of Girl World.」她表示,談霸凌,絕不能不提及性傾向。
之後Eliza Byard提及了第四點的研究例證,說明「有包含同志議題的反霸凌教育,顯著的降低了霸凌發生率。」


參考網站:
CNN AC360節目

ABC 新聞報導

GLSEN的研究 

2006年8月26日 星期六

[轉貼]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新聞稿:同志婚姻 YES or NO???

厲耿桂芳議員會同多位宗教領袖要求市府重視同志相關問題

同志議題,近年來不斷在國內外引發諸多的討論與爭議;尤其在同志能否結婚的問題上,更逐漸成為各國政府與同志們所關注的重要焦點。

厲耿桂芳議員表示,台北市政府自89年開始推動「同志公民運動」以來,至今年即將邁入第七年。根據資料統計,該項活動每年市政府參與的最高首長均為馬英九市長,並編列相關的業務辦理經費。

且根據民政局說法,推動同志公民運動的目的,係「尊重每一位市民的社會發言權及生存權,積極建立不同社群之間,對於都市空間共存共享之概念,有平等與互相尊重的共識,並尋求全體市民在平等共存的立足點上,共同為城市願景努力,更希望藉由各種形式及議題的討論,提昇社會對同志社群基本公民權議題的認識與了解。」

「但推動『同志公民運動』所代表的相關意函,卻可能讓潛在性的同志,甚至是民眾產生錯誤的認知,進而可能造成衍生安全上的風險與行為、價值觀上的偏差。」厲耿桂芳議員強調。

厲耿桂芳議員進一步指出,根據台北市衛生局的統計資料顯示,92年台北市感染AIDS共計有173人,其中即有高達111人是因同性戀之故,93年與94年則分別有201人及213人感染AIDS,且有103人與97人是因同性戀;而該些數字僅是依據感染AIDS且自願承認為同性戀者計算。

另外,在衛生署至今年七月的統計,感染AIDS的通報患者共計有12,012人,其中即有3,157人為同性戀,佔所有感染人數的26.28%,而台北市感染AIDS的通報個案數已高達1,722人,居全國總感染人數的14.34%。以上述的數字觀之,台北市因同性戀感染AIDS的情況不可謂不嚴重。

台灣天主教台北總教主鄭再發神父表示,天主教會相信人是按天主形象所造,因此尊重人與生俱來的尊嚴,無論他們的性傾向為何。但是宣稱同性戀者可以結婚是扭曲了婚姻的基本意義;一男一女之間恆常的結合,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家庭。扭曲此一意義將導致家庭生活受到摧毀。雖然絕大多數的台灣民眾都了解同性戀婚姻是一件錯誤的事,且同性性行為是違反自然道德律;但市政府所推動的「同志公民運動」非但不代表台北市民的價值觀,甚至一但遭到偏頗的宣傳後,勢必產生錯繆的婚姻觀念與性道德觀。

台北市基督教教會聯合會理事長朱台深牧師亦表示,對於同性戀者,雖應尊重他們的生活權,且在一般社交及生活中不該因為他們是同性戀而對他們有任何的歧視。但是對於他們公開宣揚同性戀,及提倡同志婚姻合法化,則完全不能坐視不表示意見。因此,強烈建議台北市政府切勿再以公帑支持同性戀活動,甚至將同志婚姻合法化,不要讓台北市變成另一個被上帝咒詛的所多瑪及俄摩拉等城市。

基此,厲耿桂芳議員表示,市政府目前所推動的「同志公民運動」雖為社會平權的一部份,但有鑒於同性戀與AIDS間的可能關係,市政府應先針對同志間的性行為加強宣導與安全防治工作,減少同志間感染AIDS的可能性。其次,市政府所推動的平權運動及公民權議題等,不應僅侷限在同志問題上,更應對於弱勢族群在工作權、發言權與生存權等方面,加強平權運動的推動,讓社會各階層與不同族群皆能擁有相等的權利。

最後,在同志婚姻方面,根據內政部於八十三年回覆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的8303881號函式內容,已明確指出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且同志婚姻之議題,除有衛生安全顧慮外,亦將影響固有的道德認知,並動搖社會的價值觀,且若因領養而育有子嗣,更將產生諸多的教養問題,市政府民政局甚至中央政府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應該審慎考量其可行性,以建立更健全完善的價值觀。

出席人員:民政局葉副局長傑生、台灣天主教台北總主教鄭神父再發、台北市基督教教會聯合會理事長朱牧師台深、輔仁大學神學院院長艾神父立勤、立法委員賴士葆、立法委員雷倩、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台北市議員楊實秋、台北市議員吳世正等人。

∼歡迎媒體先進刊登指教∼

附錄:

「天主教」

今天,我來到這兒,和不同基督教派的牧者代表,一起來保衛台灣的家庭與家庭生活。當我得知台北市政府要辦一個「同志公民運動」以及約數十對同性戀伴侶將要由一位本地的基督教牧師來證婚,我是極為難過的。身為大台北地區八萬名天主教教友的主教,以及台灣地區天主教主教團的主席,我有責任和有基督信仰的牧者站在一起,和他們一同說出關於婚姻和家庭的真理。

天主教會相信人是按天主形象所造,因此尊重人與生俱來的尊嚴,無論他們的性傾向為何。但是,基督教的婚姻本質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此外,世界上所有重要的非基督宗教以及自然道德律都不可能有同性戀婚姻。

宣稱同性戀者可以婚姻是扭曲了婚姻的基本意義:一男一女之間恆常的結合,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家庭。扭曲此一意義將導致家庭生活受到摧毀。家庭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所以台灣社會的未來正受到威脅。絕大多數的台灣民眾都了解同性戀婚姻是一件錯誤的事,以及同性性行為是違反自然道德律。儒家、道家、佛家及傳統中華文化皆奠基於此一自然道德律。

因此台北市政府運用公帑提倡”同志公民運動”是一個絕大的錯誤,因此此一活動不代表台北市民的價值觀。這些活動排定要和其他同性戀解放活動一起進行,勢必受到媒體大幅報導,這樣只會使年輕人有錯繆的婚姻觀念與性道德觀。

「基督教」

對於同性戀者,我們尊重他們的生活權、工作權,在一般社交及生活中不會因為他們是同性戀而對他們有任何的歧視。但是對他們公開宣揚同性戀,及挺同性戀婚姻自然化,則完全不能坐視不表示意見。

一、婚姻是一個男人及一個女人的故事,這是上帝設立婚姻的法則,任誰都不可改變。

二、同性戀已為社會帶來嚴重的問題,同志婚姻更是社會的災難。

三、建立健康的道德觀念,是政府的社會責任。台北市政府以公款支持同性戀的活動,我們完全不能苟同,這樣的作法只會混亂百姓的道德價值觀,而且讓一些年輕人盲目的追隨,而讓同性戀更加如瘟疫一般不可收拾。

同性戀所帶來的社會無形的傷害將是不可估計的。

四、我們強烈建議台北市政府收回成命,不要讓台北市變成另一個被上帝咒組的所多瑪及俄摩拉等兩個城市。

同時請預備為同志證婚的曾牧師懸崖勒馬,不要作上帝所不喜悅的事情。如果他一定要證婚,是否可以請長老教會總會除掉他的牧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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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回應厲耿議員:聽見同志公民的聲音

回應厲耿議員:聽見同志公民的聲音

針對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同志!結婚?YES OR NO?」記者會

【聽見同志公民的聲音】


  針對25日厲耿桂芳市議員所召開記者會反對台北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持同志公民運動,記者會中甚至仍以過時的觀念將同志與愛滋污名化,更反對同志婚姻及伴侶權上的爭取,多個同志、性別、婦女、教育與愛滋團體26日上午10點在市議員林奕華的陪同下,一起召開名為「聽見同志公民的聲音」的記者會。

  與會民間團體均肯定北市府從2000年舉辦同志公民運動的堅持,市議員林奕華也以多年實際的參與支持北市府團隊的這項政策。今年邁入第七屆的台北同志公民運動,歷年所製作的認識同志手冊嘉惠近三萬名北市老師及學生,在性別平等教育上的推動功不可沒。

  台北市更經由台北同志公民運動衍生出目前亞洲最具規模的同志遊行,兩個雖然是不同的活動,但卻均已變成台北市成為多元文化的國際城市象徵。今年的主題環繞在「家」的議題,希望可以刺激台灣思考多元家庭的可能,並爭取同志公民的權益。

  到場的同志、性別、婦女、教育與愛滋團體和市議員,對九月份即將舉辦的這兩個同志活動均表示正面的肯定,認為多元才能促進台北的發展,開放才能拓展台灣的世界觀,請部分人士暫時拋開成見,以愛聽聽同志公民的聲音。

時間:95年8月26日(六) 上午10點
地點:台北市議會七樓中庭
發言:
林奕華(台北市議員)
戴錫欽(台北市議員)
巫緒樑(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
王蘋(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
曾牧師(主恩同志團契)
賴友梅(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
林宜慧(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李明照(台灣同志遊行聯盟顧問)
陳宜倩(婦女新知基金會理事、世新性別所助理教授)
賴正哲(晶晶書庫負責人)
陳敬學(同志伴侶協會)

參與團體: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別人權協會、主恩同志團契、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晶晶書庫、同志伴侶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林奕華市議員辦公室、戴錫欽市議員辦公室




針對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同志!結婚?YES OR NO?」記者會

──台灣首位同志牧師──「主恩同志團契」負責人

曾牧師的回應新聞稿


  在極力反對同性戀(同志)的某些基督教會/教派,聯合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於2006年八月25日早上召開的【針對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同志!結婚?YES OR NO?」記者會】打壓舉動,此種反對同志人權與公民活動之場景似乎又帶回2000年九月1日的歷史。當時台北市政府舉辦第一屆台北同玩節前夕,這些反對同志之某些基督教會/教派互相串連及連署,試圖進行宗教、人權、法律等的排斥同志的聲明與舉動;不幸的是,今天(2006/8/25)又再一次歷史重演。不同的是,2000年九月1日是在反對舉辦同志公民活動與聚會,而今天則是在反對同志爭取人權,反對同志爭取和異性戀者同樣享有法律上的結婚權之相關法律。

  此次是極力反對同志的某些基督教會/教派在反對同志的結婚權,這其實是在假借反對同志婚姻權,而實質是在打壓同志的基本人權。既然這些極力反對同志的某些基督教會/教派在反對同志結婚權,聲稱在《聖經》文本中、在基督教會認定上是「一男一女」的異性戀婚姻才是上帝所喜悅、聖潔和神聖旨意。因此,就先回到《聖經》文本來看《聖經》裡所記載的各種性關係或婚姻制度的出現,而這些性關係或婚姻制度則是被社會與宗教公開承認或默許的《聖經》真實確切歷史回顧:

一、「一夫多妻」婚姻──記載在《聖經》舊約多卷書信裡,聖經人物有:亞伯拉罕、雅各、大衛、所羅門等等繁多人物。

二、「父女性關係」──記載在《聖經》舊約創世記第十九章30~38節,聖經人物是:父親羅得和自己的二位女兒有性關係並生子。

三、「父親和媳婦性關係」──記載在《聖經》舊約創世記第三十八章,聖經人物是:父親猶大和自己的兒媳婦他瑪有性關係並生子。

四、「兄終弟及」婚姻──記載在《聖經》舊約創世記第三十八章8~9節,聖經人物是:哥哥珥死亡,弟弟俄南娶大嫂。

五、「買賣婚姻」──記載在《聖經》舊約創世記第二十四章,聖經人物是:母舅拉班將自己二位女兒蕾潔與麗亞賣給姪子雅各為妻。

六、「勞役婚姻」──記載在《聖經》舊約創世記第二十九章,聖經人物是:姪子雅各為了娶蕾潔與麗亞而替母舅拉班免費做工十四年換取婚姻。

七、「掠奪婚姻」──記載在《聖經》舊約士師記第二十一章,聖經人物是:以色列十二支派中的便雅憫人搶奪其他民族雅比人的四百名處女。

  以上這些性關係或婚姻制度並非只是《聖經》文本記載裡的少數特例,而是在該時代裡的社會習俗或宗教制度規定,從《聖經》文本的記載來看,反而提到「一夫一妻」的婚姻反而是少見的「特例」。事實上,兩千多年來,基督教會唯一認可的情慾關係是「一對一異性戀婚姻」,而這種主張已經成為主流社會(西方世界以及受到西方文明影響的地區)的婚姻標準,許多國家的法律也都明文禁止「重婚」。但是在《聖經》文本中,「一對一、一男一女異性戀婚姻」卻是少數特例,因為《聖經》時代的猶太民族是允許一夫多妻的。另外,整個《聖經》時代都是父權社會的背景,因此婚姻的意義不是兩性戀愛的結局,而是一種交易:賣方與買方都是男人(父親與丈夫),女人(女兒或妻子)則是被交易的商品。男人把女人當作他的所有物,可以買賣、掠奪、做性交易(如《聖經》舊約創世記第十九章與舊約士師記第十九章的記載),甚至當作性玩物來展示(如《聖經》舊約以斯帖記第一章,王后華實蒂因為拒絕亞哈隨魯王的命令做色情表演,而被廢去后位)。總而言之,在《聖經》時代的猶太人父權家族,都是異性戀婚姻的產物,而在父權社會的婚姻關係裡,「倆人相戀相愛」未必是婚姻的依循,反而是著重於:「情慾/性慾」、「生殖」和「經濟」考量;因此,在《聖經》文本中,就產生了被社會與宗教上公開承認或默許的「一夫多妻婚姻」、「父女性關係」、「父親和媳婦性關係」、「兄終弟及婚姻」、「買賣婚姻」、「勞役婚姻」、「掠奪婚姻」等等。而在《聖經》時代文本中所看見的性關係與婚姻制度,在現今的華人社會與宗教而言,可是「亂倫」或「重婚罪」的認定。

  另外,在《聖經》文本中,甚至還出現肯定二個男人間、二個女人間的親密對話與言語,如:一、二個男人之間──

  1.《聖經》舊約撒母耳記上第十八章1~3節說:「掃羅跟大衛說完話以後,掃羅的兒子約拿單深深地被大衛所吸引;他愛大衛,像愛自己一樣。從那天起,掃羅留大衛在身邊,不讓他回家。約拿單因為非常愛大衛,像愛自己一樣,就立誓跟大衛結為生死之交。」

  2.《聖經》舊約撒母耳記上第二十章17節說:「約拿單再次要大衛發誓愛他,因為他非常愛大衛,就像愛自己一樣。」

  3.《聖經》舊約撒母耳記下第一章26節說:「我兄約拿單哪,我為你哀哭;你對我親愛異常!你的深情何其美好,遠勝過婦女的愛情。」

二、二個女人之間──

  1.《聖經》舊約路得記第一章16~17節說:「可是路得說:『請不要叫我離開妳。讓我跟妳一起去吧!妳到哪,我也到那;妳住哪,我也住那;妳的民族就是我的民族;妳的上帝就是我的上帝。妳死在哪,我也死在那,葬在那。除了死,任何事都不能使我們分離!要是我背誓,願上主重重地懲罰我!』」

  彼此相戀相愛的倆人,能互相扶持幫助和攜手走婚姻人生道路,這本是一件美好、幸福和甜美的結局,也是值得被眾人祝福、被肯定、被接納的人生大事。以「愛」為基礎的相愛倆人婚姻,遠勝過以「情慾/性慾」、「生殖」和「經濟」考量的婚姻,不是嗎?「愛」是《聖經》的終極追求目標,因為上帝是「愛」的源頭;也因為上帝是「愛」的上帝,所以人類也應該彼此相愛,為何還要打壓與排斥「不同觀點/身份/生命/性傾向」的人群呢?拒絕他人追求和爭取「天賦人權」的基本人權價值與平等呢?另外,從《聖經》原文:希伯來文和希臘文做研究,整本《聖經》根本沒有在反對同性戀,因為希伯來文和希臘文沒有「同性戀」這個單字字彙,以及《聖經》裡所提及的男性同性性行為,也絕不是現代所認知的「同性愛」、「同性戀」的普世概念。因此,整本《聖經》根本沒有在處理「同性愛」議題,也根本沒反對「同性戀」!

  既然「愛」和「上帝」是《聖經》所追求的普世和基督信仰目標,那基督教會就更應該認同「同性愛」,接納同志(同性戀者);甚至基督教會也該一起爭取──同志(同性戀)也享有和異性戀同等的一切相同價值和人權,享受「人」該有的被尊重、被接納和被認同,而基督教會之所以願意如此行,其基礎就是「愛」!

  「同志!結婚?YES OR NO?」,答案當然是「同志!結婚,YES!」

基督教「主恩同志團契」同志牧師 曾牧師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針對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同志!結婚?YES OR NO?」記者會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回應與聲明


  針對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25日上午針對台北市政府主辦之同志公民運動,及同志婚姻等議題所舉辦之「同志!結婚?YES OR NO?」記者會,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做出以下回應及聲明:

一、台北同志公民運動從2000年開始舉辦,是台灣第一個官方以常態預算科目編列的同志預算。舉辦至今年邁入第七年,已經成為台北市多元國際化的重要指標。台北市長馬英九在多次外國出訪行程中,均將此列為重要施政政績,還因此得以與身為同志的柏林市長會面。台北市的姊妹市舊金山更開放同志婚姻登記,讓同志伴侶可以在公家單位以及私人機構享有相關福利;柏林市今年更發起邀請市民體驗性愉虐的活動;台北市舉辦同志公民運動正是台北國際化,與進步的象徵。舉辦多年下來,光台北市就有超過三萬名老師學生因同志公民運動所印製的認識同志手冊受惠,而其他縣市更是紛紛索取這本手冊。在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的今天,難道今天要因為厲耿桂芳市議員一人的對,而剝奪這麼多老師學生受惠的機會嗎?

二、先進的國家早已不再論述「同志等同於愛滋」,將同志與愛滋以疾病化、病態化的方式污名。在台灣更有許多天主教與基督教的團體以務實的方式投入愛滋照護的工作。今年在多倫多所召開的國際愛滋會議主題訂在關心全球化下的愛滋議題,包含如何解決第三世界藥物照護與預防上。(可參見http://www.aids2006.org/)而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將 2006年世界愛滋病日主題定為「婦女與愛滋」(Women, Girls,HIV and AIDS),正當世界各國致力於婦女與愛滋感染者預防宣導工作的同時,反觀我國的政治人物(台北市議員與立法委員)卻仍然用過時與充滿偏見的言論污名化同志族群。這樣的發言不但讓台灣愛滋防治工作方面卻無法與國際接軌,更讓這些政務人物口中善良的婦女陷入極大的危險!我們要呼籲這些政治人物,請務實的看清楚台灣愛滋防制與照護的現況,你們的發言不但傷害同志,更讓台灣婦女身陷愛滋感染而不自知。面對愛滋,只有務實而非口頭上的道德。

三、今天厲耿桂芳市議員提出國外同志婚姻的數據其實很有問題。目前世界已明文通過承認同志婚姻的國家有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西班牙;前三個國家都是基督新教國家,後者則為天主教國家。美國目前聯邦法院仍然未對同志婚姻合法做出實質的判決,目前美國有Massachusetts州承認同志婚姻,Vermont、Connecticut、Alaska、Arizona
、California、Hawaii、Maine、New Jersey、New York等州則有同志/同居伴侶法。英國雖然沒有承認同志婚姻,但卻在去年通過同志公民伴侶結合法(civil partnership),著名歌手艾爾頓強也已經在去年完成登記。歐洲更有包含德國、法國、瑞士、瑞典、丹麥有同志/同居伴侶法;甚至連以色列均有針對同志伴侶的相關法律。由此便可看出即使在天主教與基督教的國家內,面對同志其實有很多不同的看法。

四、同志作為一個公民社會的公民,理當享有憲法保障的權利。同志繳稅盡義務,卻無法享受相關的福利。在講求性別主流化的今日,身為民意代表及政治人物不正應該致力於消彌歧視,且進一步保障相關弱勢者的權益嗎?立法院通過家暴法的修法,將同志伴侶也納入共同生活實質家庭的範疇內;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更在今年做出第一宗女同志家暴的判決。如果法律可以認可在現實的社會底下的確有同志伴侶的存在,也有人因此在權利上會受到損害,而決定在家暴法上給予保障。那麼,難道不應該進一步開放其他相關的同志伴侶權益?台灣目前面臨少子化的社會人口結構改變,如果開放女同志可以進行人工生殖,那麼就可以增加台灣人口的出生率。台灣目前有許多孩童等待被收養,如果開放同志伴侶收養,不但可以幫助社會解決問題,也可以讓這些孩童獲得妥善照護。至於同志教養小孩的議題,許多早已實施同志收養或開放讓女同志採取人工生殖方式獲得小孩的國家所做出的研究報告均指出,同志教養出來的小孩與一般異性戀父母無異。美國紐約大學社會系教授Judith Stacey甚至在她的研究報告指出,同志所教養出來的小孩與一般異性戀夫妻教養出來的小孩擁有更的包容力、多元的視野與更多的愛心。因此開放同志收養小孩並不會發生如今天記者會所說的種種問題。

五、內政部在民國93年的社會福利綱領做了一個相當進步的宣示,「支持多元家庭:各項公共政策之推動應尊重因不同性傾向、種族、婚姻關係、家庭規模、家庭結構所構成的家庭型態,及價值觀念差異,政府除應支持家庭發揮生教養衛功能外,並應積極協助弱勢家庭,維護其家庭生活品質。」台北市做為首都不是一直以要比中央更開放先進作為目標?馬市府以及藍營的政治人物其實應該提出更先進的政策,而非倒退保守且違反社會公平正義的歧視性言論。

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聽見同志公民的聲音】記者會

我們是同志的父母,勿用歧視言論傷害我們的孩子聲明


同志櫃父母團體發言稿95年8月26日

很抱歉,在這麼令人憤怒又難過的時刻,原諒我們這群父母,各自因家庭、職場、親友的壓力,而無法現身支持這個記者會。

我們是一群同志子女的父母,這二三年,我們因疼惜我們的子女而聚在一起,一路下來,已有近五十多位父母參與這個團體。

我們都成長於一個主流的異性戀社會,規定著男人就該陽剛、女人就該陰柔;也要求男人娶女人、女人嫁男人;更期盼男人要賺錢、女人要持家……完美的人生便是成家立業三代同堂。過程中,我們當然從未想過我們的孩子有可能是同志!也因此,我們有人也曾不經意的因說出同志歧視的言論而傷害了我們的孩子。但這些都是社會長期以來對同志刻板印象所造成的,因為我們都是異性戀,從未想過要了解同志、知道同志的處境為何!?

而當我們的孩子跟我們坦白他/她們是同志時,那種心中的酸苦絕非一般人可以體會,試想,你的人生、你的夢想那一刻就粉碎破裂,如此的痛苦也讓我們多少都和孩子處在一個情緒交加的日子!

的確,我們一開始並沒有那麼快的就接受我們的子女是同志!「愛滋病」、「性戀態」、「基因有問題」、「教養不當」、「性生活複雜」、、、這些字眼充斥在我們腦袋,紛爭~不解~難過~憤怒~痛苦~流淚等情緒,令我們忘了『愛』我們的孩子!

但,「愛」仍存在,它讓我們願意拋棄社會長期灌輸對同志的成見,願意與其他的同志父母相互支持,邀請男女同志來與我們這群“異性戀老人”聊聊,什麼才是真實的同志生活!

現在的我們,知道了愛滋病最大的傳染途徑是“不安全的性行為”,所以我的孩子可以其實可以活得很健康,不像昨天那些保守人士講的,同性戀都會得愛滋病!

知道了為什麼很多青少年同志小孩會不想上課,甚至有憂鬱的傾向,那是因為我們台灣的校園裡,還是有許多教育工作者及學生對同性戀充滿敵意!

還有,我們也知道了我們的孩子為什麼談起戀愛了總比別的孩子辛苦,因為整個國家根本都否定了他們/她們結婚的權利,讓他們/她們無法成家,失去了夢想!

當然,當有人用“尊重”卻說他們不“歧視”同志時,我們這一群父母都感到憤怒與不捨!憤怒著這一群自稱有“愛”的人士再次用些刻板及不正確的言論數據,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的誤解;不捨的是,我們親愛的孩子又再一次的社會這群人士及市議員的無情傷害!

他們/她們很勇敢,我們知道!在聽了他們/她們的成長故事後,我們作父母的無不心疼孩子,因為當他/她喜歡上同性的那一天,這些欺視的言語就未曾在他們/她們耳邊停歇,但他們/她們都撐過來了!那一個作父母的不心疼自己的孩子!也請那些保守人士們,不要用“愛”或“家庭”的理由來傷害我們的孩子!

不准!我們絕對不准!!因為我們深愛著我們的孩子!!

請你們想想,同志佔了人口的7%~10%,你們的親朋好友裡一定有人是同志,你們此刻所說的話,極有可能也傷害到你們身旁最愛你的人!這也是以前我們曾犯過的錯!

最後,我們這群「櫃父母」們要表達我們對孩子的支持,我們更希望不只是台北市政府應該主動辦理讓市民了解同志的活動,我們也要求中央,盡速通過同志結婚權,這是我們作為父母因為愛著我們的同志子女,所將努力為他們/她們爭取的!!


我們相信,家庭最重要的是“愛”,而不是其他的種種規定!

2005年10月4日 星期二

[愛是安慰 不是石頭] 基督徒是同志 同志也是基督裡的弟兄姊妹

◎ 同志基督徒 上帝愛你

motss版上的同志容易片面化基督徒,一如主流基督徒因為不了解,容易「以聖經的權威和話語來譴責或審判同志」一樣。曾任台灣神學院教務長鄭仰恩,在長老教會刊物撰文指出,當精神醫學和心理學已不再視同性戀為精神病症時,「教會不應片斷地用聖經來譴責他們,而應該以謙卑的態度,重新尋求對上帝旨意的了解」。

我其實很期待,經過五年之後,同志社群能夠對基督教會更加了解,基督教會也能更加了解同志。

五年前,教會的反彈出現時,motss版上的激情言論中,甚至出現「要不要我率眾去教會前焚燒聖經?」的激動吶喊。姑且不論這是真的情緒,或是鄉民的口水。它的攻擊性或許傷不到主流教會,卻已經確確實實的令正在看版的「同志基督徒」傷透了心。

身為同志的基督徒,在大多數的母會裡,比一般場合更怕讓人知道自己的身份。在禱告中不能吐露所愛,在小組團體裡不能分享最親密、與神合一的感動。從牧師、牧師娘的教導裡,他看不到自己親密關係上的盼望。

來到同志圈內,身為基督徒的同志,會比較好過嗎?看到身邊朋友、版上文章對基督信仰的不了解而產生的排斥與怒氣,有時輕蔑地妄稱主的名、開玩笑,即使親如同志,精神上卻疏離的好像陌路人。

同志基督徒兩面不是人,在教會裡、在同志圈都無法得到平安。

相互仇視,只會繼續讓嫌隙擴大下去,而非走向對話、和解。

我很慶幸,自己身為一個跨界的人:從同志運動界跨入神的領域,不用擔心身份認同,又能從新做起,用不同的信仰,領受新的生活。

因為運動的身份,讓我有資源、有支持,站在四、五十位主流教會教友前分享自己的同志生命故事;不過,真正讓我有勇氣的力量,來自神和主裡(友善同志的)弟兄姊妹,源源不絕從那葡萄樹枝子傳來的感動。我至今仍難以忘懷,在分享之前,一群同工們圍著跪在地上禱告時獲得的強烈澆灌與動容。(當時,樓下的分享大會中,全場的學員們也哭的淅瀝嘩啦。)

不認識主的同志,或許看到這裡會覺得矯作、無聊。沒錯,我還沒踏進同光之前也這麼覺得。

但是當我在運動場上肉搏到筋疲力盡,在人肉市場裡拼命找男體、卻只找到寂寞的時候,主說: 「我就是生命的糧。到我這裡來的,必定不餓;信我的,永遠不渴。」(約6:35 )「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11:28)這話,對當時虛軟無力的我,是多麼大的安慰。如果你也想認識神,歡迎與同光教會或我聯絡。

在這一年多接觸教會的時間,我也發現生命變得寬闊不少。更可貴的是,我遇到了許多被母會趕出來,無路可去的同志小羊。我們正在相伴努力,往主的道路上走回去。

我想跟這些被主流偏見放逐的同志基督徒說:「不要怕!神愛同志。喜歡同性不是你的罪,反而是上帝給你大大的祝福和恩賜!這背了髒污的名,讓我們比一般人更能感同身受耶穌當年被排斥、誤解、定罪的痛苦。讓同志基督徒更有機會,能活出好的見證,在基督裡榮耀神的名,用更謙卑的膝敬拜上帝。」

同志基督徒的路,永遠有神的同行,一如腳前的燈、路上的光。
還有,在心裡永遠揮舞的六彩彩虹旗光芒!

願同志和基督教會,有一天能同桌坐下來,從聖經裡讀出麵包「出爐」的香味,而非拿著經條(荊條)當作石頭相互投擲。

阿門!

想讀更多嗎?請看:

「不是所有的基督徒都反同性戀」(王昭文 女牧師)(本人極力推薦!!)
從聖經詮釋看同志議題(臺灣神學院研究生 張懋禛)
一個堅信愛與公義的同志
暗夜中的燈塔,同光教會著。台北:女書店出版。

2005年2月9日 星期三

[信仰] 在教會營隊現身,因為黑人運動者而感動

超超維期六天的神研班結束了,昨天就提著重重行李,裝了一堆新買的註釋書和婦女神學的書回到台北。

感謝所有姊妹弟兄強大的代禱火力。
星期四晚上的“創造一個友善同志空間“的工作坊很順利的結束了,
回響也不小∼∼
感謝三位同工們專程從台北南下到埔里來助陣!
真的讓人很有力!

我在這六天的營隊中,從在埔里車站搭接駁車開始,就全程come out了吧。
陌生的基督徒見面總還是會特別熱絡,相互交換姓名和母會或團契。
一開始,我還有點怕怕的;
但是我的室友和小隊員們、輔導們都很有愛,很支持。
感謝主。
我覺得這是一個奇蹟。

也因為這個活動,讓我多認識了南部兩個對同志“比較“友善的輔導(大專事工的工作者)。他們的方式是:不論斷,不定罪。而以陪伴為主。另一位則有在收集同志的繪本以及其他資料,我也答應可以幫他買同志書籍寄下去,相信有更多人可以因為他們沒有先入為主的成見而得到一些些力量。
在營隊的過程中,也有一些朋友在深夜、凌晨或早上晨耕時再深入的跟我交換對同志的看法,或是他們自己身邊的故事。有的還在探索、認同,有的遭受苦難。願他們都得到祝福。

我自己則品嚐到研經的樂趣。
原來,看起來枯燥的族譜,也是充滿意義、充滿上帝的恩典呢!
我也很愛閩南語的詩歌,不管是傳統的還是現代的。

在營隊的六天裡,從開幕禮拜盧俊義牧師從美國黑人民權運動的馬丁路得牧師和Malcolm X為黑人民權獻身盡力開始,我就哭到不行。一方面是對於被壓迫者的感同身受,一方面是同樣身為運動者,非常能夠理解他們願意追求公義的熱情。在後來的日子裡,無論是透過琴音、泰澤晚禱、還是簡單的問候,常常有滿滿的感動浪潮襲來。這種動容,已經很久很久沒有這麼強烈了。很感恩。

願主帶領

超超

2005年1月21日 星期五

一個堅信愛與公義的同志

[本文未經同意,禁止轉出。]

簡介:
性身分,已經不再是阻礙與人真誠對待的隱形之牆;回相到「愛」的基本面,同志鄰人也與家人一樣可愛。
尊重若缺乏深入理解,失根而虛空;貼近生活實況的倫理,才實際、深刻。
一個堅信愛與公義的同志,期待與您的生命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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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要一個同志談論自己的成長過程,不是一件自然的事。當一般人理所當然地發問:「你如何成為一個同性戀?」時,首先浮現腦海裡的問題是:為什麼很少人會先自問「我是怎麼長成一個異性戀的?」

是父母教的嗎?課本和媒體提供的樣板、醫學體制的強硬區分...?性別從身分證拿什麼顏色、開頭幾號、到出門穿什麼衣服、廁所走進哪一間等等芝麻小事都關係重大。同志在專為異性戀設計的城市裡面生活,大量一男一女配對的廣告,想不看都不行。就像我媽媽一個中年發福的豐腴女人,在現在纖細美體文化下,常常找不到正面認同一樣;安分守己的同志在主流傳媒中是沒有身影的。哪裡才有讓同志真正得以感動,能感覺到「沒錯,我是屬於這一群人」的生氣相通?

我1981年出生,約小學二年級的時候,很喜歡當時紅到不行的男孩團體小虎隊,晚上睡覺的時候會抱著枕頭,幻想跟三個大男孩在天上飛。放學下課時大批家裡附近的私立高中生們經過家門前,會讓我相當興奮。那是一種揉合了想要長大和喜歡男人味的好感。不過,過於權威、陽剛的男子氣概卻不是我要的,我喜歡的男人是同時有責任感、成熟,但也蘊含有照顧、彼此理解的陰性特質;跟傳統異性戀情侶的相處模式比起來,同志伴侶沒有性別角色的限制(哪種人一定要主動,負責經濟來源/家務勞動),所以廚房可以是兩人一起共用、下廚做羹湯;也能兩人輪流換燈泡、遛狗、洗衣服。以自己的興趣和意願做分工,兩個人也一起賺錢、計畫未來,其實生活過的跟一般人並沒有絕對的不同。

異性戀男生在班上、社團、團契、甚至大街上,可以很輕易地與女生交朋友,彼此認識,在經過大量機會提供選擇之後,才決定跟誰在一起,做男女朋友,甚至論及婚嫁。然而,一般人很難體會同志們要交朋友的困難。我們生活在一個假設全都是異性戀的社會,同志們在生活中即使遇到心儀的對象,也不一定有機會彼此認識,更不用說發展長久關係。酒吧、公園、校園中或民間社團,是早期少數能提供同志相互認識、交朋友的管道。即使現在網路比較發達,打破了許多現實生活不可能跨越的界線;然而,網路上點對點式的交友,都不像一般生活中一群朋友彼此認識,可以提供支持、協調的人際網絡一樣穩固。

其實在這十幾年內,隨著解嚴以後的政治自由風潮,台灣同志的處境的變化相當大。記得我小學四年級時,在放學途中的小文具行的休閒書堆中,好不容易找到一本《我的兒子是同性戀》、《我們是女同性戀》都興奮不已,尤其是張老師出版社出的《中國人的同性戀》,更是當時最完整介紹同志歷史、文化、其中也包含女/男同志們的真實生活告白以及照片。當時只要看到兩個男生或兩個女生手牽手,或緊靠坐在一起的背影照片,就會很感動、很感動。心裡有聲音大叫:「沒錯,這就是我要的幸福。」後來隨著95年前後,時報和聯合兩大報文學獎帶起的同志文學和出版,以及誠品書店、女書店、晶晶書庫等友善商店的開幕,後來出道的同志們就幸福的多。他們能比較容易買到同志雜誌、寫真書、小說,也有書介紹同志歷史、偉人傳記等。(但是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出版品分級制,卻有大開民主自由倒車的趨勢。即日起,18歲以下的少年們被更加不信任其判斷、幼兒化。甚至同志和性文化相關商品都被判為限制級,儼然成為情感的白色恐怖檢查機制。)

IN or OUT?

我之所以選擇出櫃(讓身邊的人知道我的同志身分),只是為了讓自己活的更真實、更像自己,並且相信能以同志身分榮耀上帝。出櫃不是一個簡單的決定,也絕非出於衝動。

我在大一下的時候開始工作,除了住家裡之外,學費和生活費都是自己打理。工作的目的除了賺錢,也是讓出櫃之後可以自己負擔經濟,也同時不讓父母擔心。我認為,父母會擔心小孩是不是同志的一個大原因,其實不是在他喜歡什麼性別的人。

因為異性戀父母沒有同志生活的經驗,遇到小孩跟自己選擇的人生道路不一樣,就會慌、擔心:我的小孩會不會因為是同志而被欺負、被不友善的人歧視、有沒有辦法生活下去?因此我用工作能力證明即使我是同志也可以活的很好,在我出身的勞工階級家族當中,目前也是冊讀得尚高的。有時候我爸修車的黑手同事會說:「高ㄟ,看不出來喔。你一摳垂垂,怎麼歹竹出好筍,飼兩個小孩都那麼會讀書。」當然,連有念到大學以上的同志都很難逃離社會壓力了,不用說其他相對更缺乏經濟、教育資源的同志們。

我之所以這麼做,要證明給父母和親友看的是,同志也可以抬頭挺胸、出人頭地。如果不是同志,我這般階級出身的人沒有機會在報紙寫文章、開記者會、接受採訪、甚至在台北街頭演講。這些作為其實也是微不足道,目的都在於讓台灣社會真正尊重性傾向的少數。如果這是個性別公義的社會,我們也大可不必這麼辛苦。

有的人會懷疑說:你們這些說自己是同志的人,都會「引誘」、「鼓勵」別人出櫃。說實話,在這一個到處都是恐懼、排斥同性戀的歧視社會,大部分出櫃的人並不會一味的支持所有同志出櫃。因為如果還需要家庭支持、經濟無法自主的人,貿然出櫃的成本是比較大的。我們會覺得,當經濟有辦法獨立、自己能把生活和人際關係搞定之後,再選擇出櫃會是比較保險的方式。當然,美好的日子也不會憑空掉下來,在生活中潛移默化地跟親友啟發性/別平權的意識,也是為自己出櫃未來鋪路的好方式。

還執著在「性與罪」的教會?

在華人文化中,由「執著」中尋求「解脫」已經不是個信仰問題,而是一種隱而不查的生活方式。一個經典的故事說到:佛印和蘇東坡一起過河,正好路見一位少婦徘徊在河邊,因為水流湍急而過不去,正焦急等待著。蘇東坡在旁邊看好戲,看佛印如何在慈悲和女色之間取捨?佛印沒有說話,背起少婦過了河,彼此謝過就散了。蘇東坡和佛印又繼續走了一個時辰,蘇才笑佛印:「你一個出家人,竟然犯了戒,親了女色,該當何罪?」佛印淡淡地說:「貧僧眼裡只有慈悲助人,女色未曾存於心中;況且,我早已放下了少婦,施主您為何又一直放在心上、久久不去呢?」

在最近參與座談的經驗得知,原來許多教友們對同志的印象還緊緊地跟「性濫交」、「肛交」、「愛滋病」等刻板印象連在一起。如果我們在討論同志時,光拿放大鏡細細地對同志的性行為挑三揀四,那麼我們將錯過了許許多多美麗、快樂和動人的同志文化與生活故事。
首先要澄清的是,同志的性不是只有10,甚至10也不一定是同志性愛的主戲。以男同志來說,有人統計最喜歡的身體接觸是:擁抱和深吻,這種傳遞深沈情感的方式,而不一定是麻煩或會疼痛的肛交。如果我們把性看成是上帝賜與人美好的禮物,不仇視它,那麼我們應該會同意身體各個感官都可以是人與人彼此交流、體驗愉快的。至於女同志,則以輔具和手指、舌頭為主,如果你認為女同志是沒有性的,快快摘下異性戀狹隘的眼鏡吧。

其次,性濫交這個議題是值得討論的。我認識許多同志基督徒,在信主之後比之前更管束自己的身體,他絕對地嚴守伴侶內的性行為。(如果同志不能結婚,在禁止婚前性行為的規範下,難道同志一輩子都不能享用這個上帝的恩賜嗎?)守貞到了非常戒慎恐懼的程度,甚至有人對身體的界線非常明顯,連朋友都不能碰他、深怕弄髒了些什麼。另一方面,我相信某些人會以「性濫交」當作反對同性戀的原因。

在一個與異性戀神學研究人士討論同性戀的場合,一位弟兄提出:「如果我們暫時把性濫交和同性戀區分一下。假設同性戀伴侶彼此是忠誠的、沒有性隨便的,那麼異性戀們會不會接受同志?」在場一片靜默了一分多鐘,最終還是一位30多歲的小姐說:「我還是反對。因為同志本身就是不對的。」如果到了這個結論,那麼我們可以發現:重點已經不是性機會如何開放的問題,而是自己本身願不願意用如同愛自己、愛家人的方式,來愛跟自己性傾向不同的弟兄姊妹。

有人說:「我尊重同性戀啦,他們跟我們一樣,在上帝面前都是罪人,都要悔改。」的確,同志基督徒也承認罪,但是這個罪是屬於每一個人都有的罪,不是因為是同志身份才有的罪。而耶穌的大愛,讓他用肉身和寶血替世人們洗淨了罪。這是令人喜樂的信息,也是令人振奮的教導:因為愛,軟弱、彼此仇恨的人們可以超越族群、性傾向的不同,而在上帝的愛之下合而為一。

我很感謝同光教會的成立,以及同工們全心全意的服事。我是先認同自己的同志身分,才認識基督的。在我2004年初,生命能量最低的時候,因為有同光教會,得以讓身為同志的我聽到祂的福音。祂讓我知道,光靠人活是絕對不夠的;軟弱的人,只有靠著上帝活,才能剛強壯膽。當我以同志身分面對許多因為不了解而歧視的人們時,正需要這一份勇氣和信心。因為相信公義將行在地上,因此我和同志團體的成員們,繼續在法律、校園、媒體、宗教團體中繼續用信心,用同志,榮耀上帝。

同光教會的存在是重要的,因為有同光,主流教會有機會反省自己的神學觀和教會權力關係,是否帶有性別、性傾向歧視等不公義的偏見?也因為有同光,才有更多不信主的基督徒,得以在舒服、友善對待的環境中,喜悅地聽到上帝的福音信息。

2005年1月19日 星期三

[推薦] ■從聖經詮釋看同志議題 ◎ 張懋禛

(感謝原作者同意刊登. 歡迎多多討論。但謝絕轉載。)

■從聖經詮釋看同志議題
                ◎ 張懋禛(作者為台灣神學院研究生)

一、 前言

「同性戀」這個長久以來在人類社會被視為禁忌或罪惡的「問題」,隨著近代科學與人權的演進,漸漸可以被人公開談論。兩千年來的基督教會,也被迫必須開始正視這個議題。1968年,一個由告白自己是同性戀者而被五旬節教派逐出教會的年輕牧師Troy Perry所創立的教會Universal Fellowship 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在美國洛杉磯成立(2001年改名為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三十多年後,MCC已經是一個在全球十八個國家裡有三百多間教會、會員數超過四萬人的教派,並且列為普世教協(WCC)的正視觀察員。該教派的會員大部分是同性戀者,但其事工範圍與宣教對象卻不僅限於同性戀者[註1]。

在台灣,一個以同性戀基督徒為主體的「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於1996年五月五日在台北市成立。之後,台灣也陸續成立數個以同性戀基督徒為主的教會與團契[註2]。而在牧職人員方面,2004年五月,「同光教會」的曾恕敏傳道封牧,成為華人第一位公開的男同性戀牧師;同年十一月,高雄「搖滾耶穌豐收磐石教會」封立華人第一位女同性戀牧師。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面對同性戀基督徒現身與教會發展所帶來的衝擊,於1996年底設立「同性戀研究小組」,在1998年研究發展中心成立後轉交該中心繼續研議,並於2004年八月由研發中心出版「同性戀議案研究方案報告書」。然而,該報告隨後得到台灣教會界(甚至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內部)某種程度的批判。

從普世教會的處境來看,同性戀議題在這半個世紀早已成為每個教派或教會的燙手山芋。美國長老教會(PCUSA)於1976年開始探討同性戀議題至今,仍然無法有一個最終的結論[註3],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澳洲、英國、歐洲、以色列等國的長老教會、衛理公會、與聖公會等教派。今日已經有幾個教派正式接受同性戀者與牧職人員,如:加拿大聯合教會(UCC)、荷蘭改革宗教會(GKN)、美國聯合基督教會(UCCUSA),但這些教派也因此面臨少數會員教會的出走[註4]。不過,上述這些教派(不論接受或不接受同性戀)仍是普世教會裡少數願意公開探討同性戀議題的教會,因為目前絕大部分教會所採取的立場,不是不願意公開討論,就是認為同性戀議題根本沒有討論空間[註5]。

同性戀的議題討論起來極具複雜性,普世教會、神學界、乃至於從各專業學科進行探討的資料與文獻不勝枚舉。本報告只針對筆者認為今日教會界探討同性戀議題時最為核心的關鍵:「聖經詮釋」進行研究,將教會在探討同性戀議題時會引用之相關經文舉出、論述各種不同的聖經詮釋、論述後整理出筆者的結論、並簡單運用其他倫理學之方法論整合探討同性戀議題。

二、 用詞解釋

本報告將使用「同志」代替「同性戀」這個名詞。就像「原住民」正名了「山地人」、「African American」取代了「Negro」、「殘障人士」改稱「身心障礙人士」,「同性戀」這個背負太多不正確負面刻板印象的名詞,也需要一個不具藐視意涵的字詞來取代。歐美的平權運動人士使用gay(快樂)取代homosexual,在華人社會,平權運動人士則認為「同性愛」或「同志」更能確切表達傳統被稱為「同性戀者」的人之身分認同與社會運動特質。

三、 探討同志議題之聖經詮釋

聖經詮釋是一項危險的工作,Karl Barth在「羅馬書釋義」1933年英文版序言中說:

我重新問:「何謂詮釋學?」誠然,沒有人能在讀出(auslegen)經文意義的過程中,卻不同時讀入(einlegen)某些東西。而且,沒有一個詮釋者可以免於「加入多於取出」的危險[註6]。

面對極具複雜性與爭議性同志議題,運用聖經詮釋來表明接受或反對同志更是一件危險的工作,因為任合一種詮釋都將影響教會界在回應同志議題後的各種行動,從個人生命有無得救、可否封立神職人員、到同性婚姻合法與否。而聖經詮釋的方法,從「直譯法」(literal approach)到「文本處境法」(contextual approach),反對與接受同志的雙方,都有各自一套的聖經詮釋法,以下的論述整理與分析將清楚呈現。

教會界在探討同志議題時,會被引用的聖經經文,包括:創世紀一章27至28節與二章18至25節、創世紀十九章1至28(與猶大書 7節、彼得後書二章6至7節對照)、利未記十八章22節與二十章13節、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傳統上,這些經文經常被用來詮釋聖經反對同志,但也有持不同態度的聖經釋義,認為這些經文並沒有反對同志關係,以下便是反對同志與不反對同志雙方之釋經論述。

(一) 創世紀一章27至28節與二章18至25節

傳統上詮釋這段聖經,都是說上帝先創造亞當(男性),但而上帝看亞當獨居不好,於是為他創造一個配偶夏娃(女性);。設立婚姻制度,賜福給他們,要他們生養眾多,代代相傳[註7]。因此,從創造秩序與婚姻制度,同志關係與同性結合並不合乎神創造的心意

針對運用創世記一、二章來反對同志,另一派的學者則認為,在創世記的記事中提及上帝造男造女所用的字詞,是「生物性」而非「社會性」的用語,所以創世記作者與編者的用意並不是在談論人的「關係」(更不是婚姻關係),而是在說明人類與創造上主之不同、人類與其他動物一樣,是有性別之分、要繁殖與生養眾多[註8]。換句話說,創造神話的主旨,並不在於人類的性關係,乃是在於說明上帝創造人類有男有女,並透過男女結合可以繁殖。而同志也是男性、女性,與上帝的創造相符,因此用創造秩序來否定同志,並不恰當。

至於有關上帝要人生養眾多的概念,這則是摩西五經的時空環境與文化裡「生殖導向」的邏輯。然而在聖經的其他部分(如以賽亞書五十六章3至5節、馬太福音十九章11至12節)對於不生殖的人,卻都抱持肯定的態度[註9]。同志的存在,並不是要全面推翻上帝創造的生殖力,而是在當時生殖導向的主導下,完全被忽略的部分,就如女性在聖經處境下經常被忽略與犧牲一般。
其次,針對同志關係不符合「男女結合」的聖經教導,不同於傳統的觀點指出,在創世記第二章中,上帝造了一個「人」(ha adam,中性),然而上帝看「那人」(ha adam,中性)孤單,但發現牲畜、飛鳥、野獸都沒有一個適合作那人的伴侶,於是創造另一個「幫助者」。在上述生殖導向的前提下,這兩個人有了陰、陽之分,但其實這段經文所強調的,應是兩個同為人類之間伴侶的關係;性別不是重點,互助才是上帝的原意[註10]。也有研究指出:

聖經所經常使用的異性婚姻與性關係的異象或模式不應該是絕對或唯一的模式,而是在特定時空與主流文化制約下的主要模式。
以何西阿書為例,聖經並為聖化兩性的婚姻制度,它所要強調的是在關係中信實(fidelity)、互愛(mutual love)、負責任(responsibility)的態度。所以,想要用婚姻制度來否定同性戀,也是值得商榷,需再深入探討[註11]。

(二) 創世紀十九章1至28節(與猶大書 7節、彼得後書二章6至7節對照)

創世記這段經文裡的「所多瑪」,幾千年來幾乎成為所有傷風敗俗的同義詞,而第一世紀猶太學者Philo Judaeus與第四世紀教父John Chrysostom更認為所多瑪城是因為男性同性性行為而被毀滅。早期的英文sodomy泛指邪惡的事,後來變成「肛交」,之後就成為專指男同志的字眼[註12]。因此,傳統的聖經釋義便將所多瑪的罪與同性性行為甚至是同志性傾向劃上等號。然而,這樣的聖經詮釋,近幾年受到強烈的批判與質疑。

首先是這段經文的關鍵字yadha,意思是「認識」,在舊約出現的943次中,扣除這裡,只有9次是與性有關。因此,所多瑪城內的人希望「認識」天使,不一定是想跟他們發生性關係。因為,羅得對所多瑪城的居民來說是一位外地人,如今又有幾位外人來到城裡,在當時的社會處境下,當地居民有當然理由「認識」(無性意涵)這些外人來到城裡的目的,並探究他們是否為敵人。相反地,如果他們的行動真的是想與天使發生性關係,但他們的動機卻是值得探討的。在當時的文化裡,男性對男性性交是種表達強勢屈辱弱勢的行動,因此,若這裡「認識」含有性交的意涵,所多瑪城的人也是想要透過性暴力,屈辱這些外地人,而非今日所理解以愛為出發點的同志關係[註13]。因此,該被譴責的是「集體性暴力」,而非同性之間「愛的關係」。

有人或許會認為,這段經文所描述的罪行是「以性暴力對待外人」,經文以「同性性行為」和「強姦」兩個要素來呈現。從經文描述來看,我們不能確定所多瑪被毀是否和「同性性行為」有關?只能確定是和「同性性行為與強姦」有關;但若直接認定和「同性性行為」無關,這樣的結論又下得太快了。前面這樣的看法其實呈現聖經詮釋諷刺的一面,因為這段經文經常被詮釋為反對同性性行為,但裡面羅得將自己的女兒的貞操當作與居民談判與交換的「工具」,卻沒有被譴責。若今日的釋經運用此段經文視同性性行為是罪行,那異性性行為也應該同樣地被詮釋為罪行。

再看看聖經其他提到所多瑪的經文(賽1:10、15-17、3:8-9;耶23:14;結16:48-50;太10:11-15;路10:8-12)都是談論該城「不公義」、「沒幫助孤兒寡婦」、「違背上主」、「教唆犯罪」、「安逸驕傲」、以及耶穌特別強調的「不善待客旅」的罪。沒有任何一位聖經作者在討論所多瑪、蛾摩拉的罪惡時,提到任何「同性性行為」的字眼[註14]。

不過,猶大書 7節、與彼得後書2:6-7節卻所多瑪、蛾摩拉、和附近城市的人民,行為淫亂,放縱自然的性慾,因此傳統上認為這兩座城被毀滅是因為「放縱反自然的性慾」,也就是同性性行為的罪[註15]。然而,這樣的詮釋並無法真實反應這兩段經文的意涵。首先,「反自然的性慾」在希臘原文的意思是「追求另一種肉體」,若指同性性行為,應該是「同一種肉體」。所以,「放縱反自然的性慾」不是指「非異性結合的同性性行為」。再者,猶大書引用「摩西升天記」與「以諾書第一部」,指責天使所犯的罪是與人類發生性行為,因此,「放縱反自然的性慾」是指人與天使發生性行為的罪。猶大書提到人類與天使性交的事在彼得後書並無出現,因為作者將重點放在淫亂(從2:14節得知,這裡指的明顯是旨異性之間的淫亂),更加證明同性性行為不是這段經文的重點[註16]。

(三) 利未記十八章22節與二十章13節

如果詮釋這兩段經文時事按照它們的字面意思、自然意思,就會有個結論:男人與男人有性行為是「可厭惡的」罪,要從上帝的子民中開除、必須被處死。 神學家迦納指出這兩段經文出現在主要是禁止亂倫的派落中,在這一段亦禁止姦淫、殺嬰、人獸交。這些禁令在今日依然普世有效,只有不可與經期中的人性交這個禁令不再有效[註17]。

「厭惡」在希伯來文是toeah,在七十士譯本裡的翻譯是「不潔淨」的意思,換句話說,我們必須以「潔淨標準」來重新詮釋這些規定。利未記所說的潔淨,與「分別為聖」、「秩序」這些觀念,都與以色列人民亡國後產生的副興運動思想有關,希伯來祭司要以色列人與外邦人之間建立嚴格的政治/種族/文化/宗教區隔。因此,這些禁令,既是宗教的,甚至是政治的。這兩段經文將男性性行為視為不潔淨,有可能的原因有二。第一,男性性行為是迦南宗教的敬拜儀式,也就是申23:17-18所禁止的男性廟妓職業,因為是偶像崇拜的異教行為,所以不潔淨。第二,18:22節的原文提到男性(male,社會用詞)跟男人(man生物用詞)發生性關係,如同跟女人(woman生物用詞)發生性關係一樣,是可憎惡的,只要是建構在當時的社會文化下,男人應該遵守社會期待所扮演的性角色與女人性交。因此,跟「男人」性交的「男性」,是在破壞社會秩序的「純粹」[註18]。

總而言之,這兩段屬於「聖潔條例」的經文,它們跟以色列的文化、宗教密切相關,舊約中與聖潔條例說不可行的「可厭惡的事」還有很多,為什麼今日我們只遵循某些規範,而不奉行全部?直接引用聖潔條例來反對同志,在倫理學上顯然不是合宜的作法[註19]。

當然,這兩段經文也是有屬於倫理誡命的可能,因此有些人質疑,若這兩段經文是禁止帶有同性性行為的偶像崇拜,那這意謂著,該段經文中其他與性相關的行為,如:獸交、亂倫,只要是與異教文化無關,就都無罪了?Robertson認為,禁止同性性行為的聖典只在利未記可見,沒有在其他地方出現,但獸交與亂倫等禁令,都在舊約律法與聖經中重新出現過。如:獸交(出22:19、申27:21)、亂倫(創19:30-38、申27:20-23、林前5:1)。支持同志的釋經法不會因此就支持獸交與亂倫,因為聖經反對這些行為是基於其他立場,例如:違反「約」的概念[註20]。

(四) 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

在這段經文裡,保羅寫道:「上帝任憑他們放縱自己的情慾、女人以反自然的性行為代替自然的性關係、男人也放棄跟女人自然的性關係、男人跟男人做可恥的事」,照字面的詮釋,不論是男性之間的性行為、女性之間的性行為,都是可恥的,並且「招來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

無庸置疑,保羅在這裡所描述的,是非猶太人所從事的同性性行為,然而在他描述這些行吳的時候,並沒有使用他在其他地方習慣形容「罪」的字眼,如:hamartis、anomia、adikia、asebeia……等等;相反地,他在這裡所使用的是跟「社會價值」有關的字眼:pathe atimias(社會不容許的欲望)與schemosyne(不見容於社會)。保羅在書信中使用「自然」para physin這個字七次(包括了羅2:14、羅11:24、林前11:14、加4:8、以2:3),都在談論宗教或文化。因此,保羅對「自然」或「本性」的定義是有關並受限於他有限的宗教與文化現況[註21]。在保羅書信中,男生留長髮不合本性、女人在通開場和禱告與講道也不合本性,而今日的人瞭解這是保羅男性中心的觀點,是受到社會風俗影響,與人的本性無關。當然,保羅在羅馬書中提的本性,有可能是指人的天性,但他所批判的,極有可能是是針對當時希臘、羅馬文化中的同性性行為,特別是指「孌童」,就是成熟男性利用年輕的男童作為性的對象,藉此獲得性的經驗與滿足。這些成年男性,大都是過著異性戀生活的人,保羅譴責這種男性之間的性行為,因為這違反了他們異性戀取向的本性。因為在保羅有限的認知裡,並沒有今日人所理解的同志性傾向,對保羅而言,每個人都是異性戀,因此運用保羅的觀點來反對同志,是會遇到受限於文化與社會的問題[註22]。

另外,已退休的Fuller神學院倫理學教授Smedes認為,這段傳統被拿來反對同志的經文必須透過對上下文的瞭解重新被詮釋。這段經文邏輯前提所譴責的人,是一群不感謝真神、不榮耀真神,反倒去敬拜假神、並在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這與當代對同志的定義與認知完全不同[註23]。也就是說,保羅譴責同性性行為是因為這些人的性對象是廟妓(男性與男性廟妓、女性與女性廟妓),保羅反對這種性行為因為這違背了基督信仰的教義-偶像崇拜[註24]。並且,當代保羅所認知的同志,與所說那些從事同性性行為的人,是完全不同的[註25]。

(五) 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

在這兩段保羅書信中,「作孌童的」與「親男色的」經常與同志劃上等號,而保羅說這些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在「新約希臘文中文辭典」中,「親男色」一詞甚至被解釋為「換同性戀之男性、親男色或雞姦者」[註26]。然而,這樣的翻譯與解釋是需要被更正的,特別是對「作孌童的」(arsenokoites)與「親男色的」(malakos)兩個字詞。

首先,arsenokoites是由arsen(男人)與koit(床)兩個字所組成,而這個字的後半部份通常都和放蕩的性行為連結在一起。因此,arsenokoites較好的翻譯應該為「男性的娼妓」,而歷史資料也指出直到西元四世紀,這個字都被解釋為「男娼妓」。此外,保羅所處的時代,充滿了同志情慾文學,但包括Herodotus、Plato、與Aristotle等名作家,都幾乎不用arsenokoites這個字而指稱同志。甚至與保羅同時代的猶太學者Josephus和Philo,他們都認為所多瑪城是由於同性性行為而被滅,卻也從未使用arsenokoites來描述同志情慾或行為。許多早期基督教作家與拉丁教父,也都將arsenokoites譯為「男性廟妓」,或是指賣淫、不公義的剝奪等等。因此,將arsenokoites翻譯為男性廟妓或男性娼妓是到目前為止最合理的推論,而這兩者並不等於同志[註27]。

至於malakos這個字,基本意思是「軟」,而它的其他翻譯則十分多元。在太4:23、9:35、10:1解作「疾病」,在太11:8則指「軟細」的衣服,其他的翻譯更包括優柔寡斷、貪戀、懦弱、沒勇氣……等等。而且,malakos在希臘文中從未被使用來指稱同志或同性性行為,教會在宗教改革時期,甚至認為malakos意指手淫。因此,malakos與同志完全沒有關係。然而可惜的是,1946年以前的英文聖經,malakos被翻成effeminate(女性化、無男子氣概),但之後開始被翻譯成homosexual或sodomites。這樣的翻譯主要是因為社會對男同志女性特質的刻板印象,甚至是一種對擁有女性的男性的歧視與偏見[註28]。

四、 聖經詮釋的結果

以上針對不同聖經經文的釋義與論述,每一段經文的研究都可以寫成學術論文甚至是書(事實上也已經有許多學者與作者出版從不同立場與角度出發的聖經詮釋),本報告的資料,只是眾多資訊冰山的一角。然而,綜合以上不同的釋經論點,我整理出以下幾點結論:

1. 創世記中有關創造的記事,在作者與編者有限的世界觀與認知裡,只用信仰語言詮釋了上帝的創造主權以及與人類的受造、繁衍、與罪性。同志關係沒有出現除了是因為這不在聖經作者想詮釋的重點,也是因為當時有限的世界觀與認知並沒有當代所認知同志存在與同性性傾向的概念。如果是因為聖經沒有記載的內容就將其詮釋為罪惡或上帝反對,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

2. 縱使上帝創造的完美本意是要男女結合生育後代,難道任何與這有出入或者不同的人事物就是有罪的?那天生身體有殘缺或畸形、有遺傳病的人並沒有符合上帝創造人的完美本意,難道這些人就是有罪的嗎?我認為,聖經對守獨身或無法生育的人之肯定,以及耶穌在約翰福音9章3節所說的「他失明跟他自己或他父母的罪都沒關係,而是要在他身上彰顯上帝的作為」已經回應了這個問題。

3. 與所多瑪有關的經文,經過對聖經時代社會、文化的研究,以及其他經文的對照,可以證明造成所多瑪的罪,主要是「不善待外人」。縱使要強把「性行為」的罪突顯出來,負責任的釋義也應該是同時指責同性與異性之間帶有暴力意涵的性行為,而非只用這段經節來反對同志,甚至是反對今日所認知同志相愛而產生的性關係。

4. 利未記裡的聖潔條例,層面包含文化、社會、宗教、政治、與倫理,不對當時背景多作了解、或是忽略舊約倫理教導裡「約」的概念,而直接引用聖潔條例來反對同志,在倫理學上顯然不是合宜的作法。

5. 保羅書信裡反對同性性行為,是因為在保羅的觀念裡,將同性性行為與異教崇拜、外邦文化、不符合社會規範、淫亂、對女性特質的貶視等劃上等號,這些正表明保羅他有限的認知與社會觀(就像他對女性與奴隸的觀念)。在釋經上的不能忽略的事實是:保羅並不知道今日所了解的同志性傾向、以及願意彼此委身並且忠貞一對一的同志關係。

6. 總而言之,聖經對於同性性行為是不利的,就像聖經對於婦女權益、對奴隸人權……等等是不利的一樣。然而更關鍵的,是聖經反對的同性性行為,與今日所認知的同志性傾向與性關係完全不同,這也是為什麼有越來越多的學者並不認為聖經反對同志,甚至對傳統的「反同」釋經提出批判與調整。

反對與不反對同志的人,都將聖經視為權威,都可用不同的聖經詮釋法達到其結論。有人可以解釋聖經是反對同志的,也有人可以詮釋:聖經根本沒有譴責同志,以及成年同性之間一對一、彼此委身的關係與性行為。或許,解放神學所提出的「詮釋學循環」(hermeneutical circle)可以為面對同志議題的聖經釋義問題提出解決。根據解放神學家Segundo,詮釋學循環的定義是:「在人們現存的個人與社會現實繼續改變中,對聖經所做繼續改變中的詮釋」,而它的兩個先決條件有:(一)現今社會現實問題是否大到足夠促使我們改變以往習慣性的想法與觀點,以致於神學家也不得不思考這些有關生、死、社會與政治的問題;(二)神學家是否察覺需要改變對聖經的詮釋,來回應這些問題[註29]。同志議題不僅在教會界內,也在許多國家的政治、社會、與文化中,成為爭議性與影響性極大的議題,影響到人權、犯罪、政治等層面。或許是神學家改變對聖經傳統的詮釋,以回應這些問題的時候了。

五、 聖經詮釋之外

在基督教倫理學的研究方法中,聖經、教會傳統、思維、以及切身感受是四個探討議題的依據[註30],本報告著重在第一個依據,自然無法整全地探討同志議題,有待更多人從不同的角度,整合不同基督教倫理學依據,為教會找出一條回應同志議題的神學之路。以下是其他三種基督教倫理學依據可以給我們的新思考方向:

1. 教會傳統:教會兩千年的傳統,一向是反對同志的,但近代歐美教會開始重新檢視教會傳統對同性戀的態度,經過近五十年的辯論、對話、以及改革,目前全球各教派對於同志的官方立場與對同志的態度已經開始轉變。就像科學真理、民主政治、婦女權益、奴隸制度等,同志議題已促使教會傳統必須再次自我批判與改革自己。

2. 思維:遺傳學指出性傾向的形成有其生物遺傳的先天基礎,但也不排除養育環境的後天影響。不過,身為同志必須面對社會(與教會)龐大的壓力與不平等,沒有人會願意「選擇」成為同志。在精神醫學方面,1973年「美國精神醫學會」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名單中除名。,而九0年代開始,該學會多次聲明一個人的性傾向是天生的且不能被改變。1998年,美國多數精神醫學與心理學協會開始反對會造成人身心傷害的「同性戀矯正」[註31]。另外,社會學、心理學、人權法律等領域,也都慢慢傾向支持同志與同志平權。

3. 切身感受:討論同志議題一定不可缺少的就是同志基督徒們的想法與聲音,以及有經驗與同志基督徒互動的人之觀點,因為同志不是議題、不是研究對象、而是有生命有靈性的人。在美國與歐洲的出版品中,有許多同志與同志基督徒的自傳與見證集,華人與台灣本土的作品近年來也開始出現,值得想要對同志議題多了解的人閱讀。此外,幾位與同志有深入互動的非同志神學家也對同志議題做的他們的信仰見證:

「我所認識的、所愛的同志基督徒朋友,並沒有決定要成為同志。他們沒有改變自己裏面自然的性傾向,而是發現了自己的性傾向。他們都是這樣的,他們所能夠回溯的就是如此。在他們當中,有許多人曾遭到基督徒們的騷擾與憎惡。他們與保羅在經上所說的人不相符。明顯地事實是教會以聖經經文為理由,將同志基督徒屏除在團契之外,這全是錯誤的,這是誤用聖經經文。不只是錯,並且殘酷、邪惡、且蹂躪人。但令我驚訝的是,我的同志基督徒朋友們,有很多人仍然一樣愛主,在他們身上可見證到上帝在他們生命中所作的事,使他們依然有恩典、有信心,使他們依然能承受錯誤的對待。」[註32] ~Lewis B. Smedes, PH.D.~

「保羅在加拉太書3章1-5節提醒我們注意聖靈的工作。而事實是,同志基督徒也領受聖靈,不靠遵行律法,而是因為聽信福音。讓聖靈在他們的生命中工作,讓他們在聖靈裡自由回應上帝吧!」 [註33]~Jeffrey S. Siker~

「但願所有的同志基督徒都能夠享有『不再沈默』的自由和勇氣,也誠願非同志的基督徒也都能抱持著『有了愛就沒有恐懼』的心懷來跳脫既存的成見,來接納、擁抱我們主裡的同志弟兄姊妹。」 [註34]~鄭仰恩~
但願,這篇報告只是一個開始。一個用新眼光讀聖經-上帝話語的開始、一個讓人放下手中石頭的開始、一個拆毀兩下中間高牆(弗2:14)的開始!

& 注釋
1. 資料來源:http://www.mccchurch.org/
2. 高雄的「搖滾耶穌豐收磐石教會」(前「迦南教會」)、台北的「同心教會」、台中的「以勒團契」、與花蓮的「瑪拉團契」。
3. Robert L. Brawley, 1996, viii.
4. UCC在1992年通過正式接受同性戀的案子之後,在約4000名神職人員中有70位左右離開、在約4100間教會內有60間左右脫離、約3.5%的會員轉籍,但該政策從未因此而更改。
5. Alan A. Brash, 1995, p. 17-34.
6. Karl Barth, 1933.
7. 鄭果,2004,p. 5。
8.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2004,p. 50。
9.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2001,p. 122。
10. Choon-Leong Seow,1996,p. 7-9。
11. 同註8, p. 50-51。
12. 同註9,p. 127-28。
13. Daniel A. Helminiak, 1995, p. 37-41.
14. 同註9,p. 130-32。
15. 王永信,2004,p. 4。
16. 同上,p. 134-35。
17. Merton P. Strommen著,吳秀瑩譯,2004,p. 115-16。
18. 同註9,p. 139-47。
19. 同註8, p. 50。
20. Janet Robertson,2003,p. 11。
21. 同註9,p. 152-55。
22. 同註8, p. 50。
23. 參考http://www.tongshinchurch.org/video.htm
24. 同註8, p. 50。
25. Walter Wink, 1999, p. 80.
26. 同註7, p. 6。
27. 同註9,p. 161-65。
28. 同註9,p. 160-67。
29. Juan Luis Segundo, 1975, p. 8-9。
30. 羅秉祥,1992,p. 230-39。
31. 同註8, p. 8-17。
32. 同註24。
33. Jeffrey S. Siker, 1994, p. 191.
34. 同註9,IV-V。

編者註:因介面關係, 有些拼音系統的符號無法顯示. 還請見諒.

& 參考書目:

1. Robert L. Brawley (ed.), 1996, Biblical Ethics & Homosexuality: Listening to Scripture, Louisville: Westminister John Knox.
2. Alan A. Brash, 1995, Facing Our Differences: The Churches and Their Gay and Lesbian Members, Geneva: WCC.
3. Karl Barth, translated by Edwyn C. hoskyns, 1933,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 鄭果,「從聖經看同性戀結合的錯誤」,大使命雙月刊(第50期),2004年6月。
5.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2004,同性戀議案研究方案報告書,台北:永望。
6.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2001,暗夜中的燈塔:台灣同志基督徒的見證與神學,台北:女書文化。
7. Choon-Leong Seow (ed.), 1996, 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community, Louisville: Westminster.
8. Daniel A. Helminiak, 1995, What the Bible Really Says About Homosexuality, San Francisco: Alamo Square Press.
9. 王永信,「不要被神放棄」,大使命雙月刊(第50期),2004年6月。
10. Merton P. Strommen著,吳秀瑩譯,2004,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香港:道聲。
11. Janet Robertson,2003,同志無罪,神很OK!,高雄:迦南教會。
12. Walter Wink (ed.), 1999, 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Faith: Questions of Conscience for the Churches, Minneapolis: Fortress.
13. Juan Luis Segundo, 1975, The Liberation of Theology, New York: Orbis.
14. 羅秉祥,1992,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香港:宣道。
15. Jeffrey S. Siker (ed.), 1994, Homosexuality in the Church: 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