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RCA案中,「什麼能移動?什麼有價值?」成為全球資本市場與當地社會成本的競爭與合作過程中,最關鍵的決戰因素。
由美國多方資本所組成的RCA,原先從東北區將廠房移動到四處美國中西、南部,再移動到台灣,一九六九年設廠。每年營業額近百億元,曾多次被台灣政府評定為外銷模範工廠。
根據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前秘書長顧玉玲(2001)的記述,由於「台幣升值導至利潤下降,RCA才於一九九二年停產關廠,逾萬名耗盡青春的中年女工也就隨之失業。一九九四年,趙少康揭發RCA廠嚴重公害污染問題,經環保署、工研院調查研究,才發現RCA廠多年來直接傾倒有毒廢料、有機溶劑,造成廠址土壞、水源破壞殆盡,技術上無法整治,已成永久污染區。連離廠區二公里遠的地下水都含有過量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超出飲用水標準的一千倍!已離職多年的員工更陸續傳出罹患肝癌、肺癌、大腸癌、胃癌、骨癌、鼻咽癌、淋巴癌、乳癌、腫瘤等職業性癌症,已證實至少有一○五九人罹患癌症,二一六人癌症死亡,一○二人罹患各式腫瘤,專家指出,RCA員工的罹癌率為一般人的二十∼一百倍! 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機污染物,在科學上稱之為DNAPL,意即很難清除,形成永久性污染。對人體的危害,則藉吸入、接觸、飲用等途徑。廠裡的老員工至今回憶起來,都感慨地說:『難怪那些外籍主管都喝礦泉水,只有我們這些傻工人,天天喝毒水,住在廠裡,吃在廠裡,連洗澡的水都是有毒的!』」(顧玉玲,2001.5.9.,〈 台灣綠色矽島的黑色危機〉,《自由時報》。)
面對著畫面中哭訴「沒有了乳房,這那叫女人」的乳癌女工,我不忍直視她的身體。為什麼大企業有恃無恐,而活生生的工人走投無路?我認為兩者差異最大的因素在於「移動力」。
雖然目前資本主義下的勞動力是屬於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自由」選擇把勞動力販賣給誰?要不要賣?以及,到那裡賣?現代工人雖然不像歐洲封建時期「農奴」的勞動力不僅屬於地主,且人是依於土地的,很難移動;但是現代工人也不那麼「輕易」移動,RCA女工則屬於這一群人,她們的親屬連帶、財產、文化資本等都是局現在台灣當地的。然而資本的流動卻不然,RCA從美國到台灣建廠,脫手後廠房土地轉賣給湯姆生、湯姆生再轉給奇異公司。一如「賣命工作的誘惑」中提到的ValuJet航空公司空難責任難以歸屬一樣,RCA癌症化的女工求償無門。
該土地得到了兩億整治(即使沒有多大成效),人肉卻得不到任何職災賠償。「人肉比不上土地」,謝國雄(1992)用過就丟的人肉邏輯依然明顯。當擁有勞動力的人肉失去勞動能力、無法為資本所用時,便可拋棄。謝國雄指出台灣職災的三個特性:隱藏化、異常化、補償化。當RCA的例子被爆料出來後,即使去隱藏化,也仍然打不到那個不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資本。而台灣在打跨國求償官司的同時,我們不得忽略的是:會不會有其他像RCA一樣的資本(如:核四、拜爾)讓台灣的工人身體和土地,繼續暴露在危害之下。即使RCA的例子求償到了,我們仍然必須關心國家是否能在未來職業災害防治的法律與行政管制之上,以台灣利益為主地思考與行動,而不是成為跨國資本運作下成本外部化的諂媚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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